中法新约
外观
|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 | |
|---|---|
| 類型 | 不平等条约 |
| 簽署日 | 1885年6月9日 |
| 簽署地點 | 大清天津 |
| 簽署者 | |
| 締約方 | |
| 保存處 | |

《中法新约》(法語:Traité de Tien-Tsin),全称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法語:Traité de Paix, d'amitié et de commerce entre la Chine et la France),又稱《中法會訂越南條約》、《越南條款》或《李巴條約》,是清朝政府和法国为结束中法战争而于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签订的和约,签字者为李鸿章、錫珍、鄧承修和法国驻华公使儒勒·巴德诺。同年6月18日(光緒十一年六月七日)在北京換約正本。[1]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主要内容
[编辑]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
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
- 中国承认法国与越南1884年签订的第二次顺化条约;
- 中法两国派员勘定中越边界;
- 中国和越南边境开放两处通商:保胜、谅山;
- 中国对法国货物的进口,给予减税待遇;
- 中国西南地区修建铁路,法国享有优先协商权;
- 法国撤出基隆、澎湖。
该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同时使得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鄧承修前往廣西,會同兩廣總督張之洞、廣東巡撫倪文尉、護理廣西巡撫李秉衡,勘定中越邊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