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審計長
外观
![]() | |
---|---|
機關所在地 | 審計部(![]() |
先前职位 | 中華民國審計部部長 |
设立 | 1947年1月1日[註 1] |
网站 | www.audit.gov.tw |
審計長是中華民國審計部之機關首長,任期6年[1]。依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2],秉承監察院院長之命,綜理審計部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3]。其職務前身為行憲前之審計部部長。1947年頒布憲法後,《審計部組織法》於1948年配合修正,審計部裁撤部長職位,改設「審計長」。
任職資格
[编辑]依《審計部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 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 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 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外部連結
[编辑]文獻
[编辑]- ^ 《審計部組織法》第3條:「審計長之任期為六年。」
- ^ 《中華民國憲法》第104條:「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審計部. [2024-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