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亞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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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州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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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體 | 總統制 聯邦州 |
憲法 | 加利福尼亞州憲法 |
立法機關 | |
加利福尼亞州議會 | |
類型 | 兩院制 |
議事場所 | 加利福尼亞州議會大廈 |
上議院 | |
上議院名 | 參議院 |
議長 | 埃萊妮·庫納拉基斯 |
下議院 | |
下議院名 | 眾議院 |
議長 | Robert A. Rivas |
行政機關 | |
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 | |
職銜 | 加利福尼亞州州長 |
現任 | 加文·纽森 |
任命 | 選舉 |
加利福尼亞州內閣 | |
首长 | 加利福尼亞州州長 |
副首长 | 加利福尼亞州副州長 |
總部 | 加利福尼亞州議會大廈 |
司法機關 | |
加利福尼亞州司法機構 | |
法庭 | 加利福尼亚州法院 |
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 | |
首席法官 | Patricia Guerrero |
地址 | 厄尔·沃伦大楼, 舊金山 |
加利福尼亞州政府是根据加利福尼亞州宪法确立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政府结构。加州采用三权分立制来构建其政府结构。加州政府由三个部门组成:行政部门,由加州州长和其他根据宪法选举和任命的官员及职位组成;立法部门,由加州州议会(包括州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司法部门,由加州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此外,加州还设有地方政府,包括县、市、特别行政区和学区,以及根据宪法、成文法或普通法独立运作的政府实体和机构。加州还允许选民通过倡议、全民公投、罢免和批准等方式直接参与州政府的运作。
政府
[编辑]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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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职位均单独选举产生,任期均为四年,每位官员最多可当选两次。[1][2] 州长拥有以下权力和责任:签署或否决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包括逐项否决;任命法官,但须经选民批准;提出州预算;发表年度州情咨文;指挥州民兵;对任何犯罪予以赦免,但涉及立法机关弹劾的案件除外。[3] 副州长是加州参议院议长,在州长无法履行职责时(包括州长离开该州时)代理州长职务。[4] 州长和副州长还担任加州大学董事会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的当然成员。[5] 监管活动在加州监管公告登记册中公布,一般和永久性规则和条例则编入加州监管法规。[6]
立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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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立法机构是州立法机构。它是一个两院制机构,由拥有 80 名成员的下议院 加州眾議院和拥有 40 名成员的上议院加州参议院组成。众议院议员任期为两年;参议院议员任期为四年,其中半数席位每隔(两年)选举一次。
加州议会议长主持州议会。加州副州长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有权打破票数相等的局面,而加州参议院临时议长则由多数党党团选举产生。
立法机构在位于加州萨克拉门托的加州州议会大厦召开会议。其会期法律已在加州法规中公布,并编纂成29部加州法典。
司法部门
[编辑]加州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其职能由宪法、法律和法规界定。加州司法机构采用层级结构,最高法院为最高权力机构。上级法院是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是初审上诉法院。
加州最高法院由加州首席大法官和六名大法官组成。该法院对各种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包括人身保护令程序,并拥有审查加州上诉法院所有判决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对已判处死刑的案件负有强制审查责任。上诉法院是中级上诉法院。加州在地理上分为六个上诉区。[9][10]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已公布的加州上诉判决对所有上级法院均具有约束力,无论其上诉区位于何处。[11]
加州高等法院是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决任何未经特别指定由其他法院或政府机构审理的民事或刑事诉讼。根据宪法规定,加州58个县均设有高等法院。[12] 高等法院还设有上诉庭(由高等法院法官担任上诉法官),负责审理针对其他高等法院法官(或委员或临时法官)在先前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做出的判决的上诉,例如违法行为、轻罪和“有限民事”诉讼(争议金额低于25,000美元的诉讼)。
參考資料
[编辑]- ^ Alfieri, Joe. Jerry Brown defies intent of California term limits. Contra Costa County Conservative Examiner (Examiner.com). 18 October 2010.
- ^ Constitution of California, article 5, section 2
- ^ Ferguson, Margaret R. (编). Roles, Functions, and Powers of the Governors. The Executive Branch of State Government: People, Process and Politics. ABC-CLIO. 2006 [2014-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23).
- ^ In re Governorship, 26 Cal.3d 110, 401 (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1979). “we conclude that the Lieutenant Governor has authority to exercise all gubernatorial powers of appointment while the Governor is physically absent from the state and that the Governor has authority to withdraw the appointment until the confirmation of appointment becomes effective.”
- ^ Overview, Board of Trustees.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15 June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1 February 2010).
- ^ Watt, Robert; Johns, Francis. Concise Legal Research. Federation Press. 2009: 223. ISBN 978-1-862-87723-8.
- ^ 加利福尼亞州憲法, Article 6, Section 6(d)
- ^ Judicial Council. 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
- ^ 加利福尼亞州憲法, Article 6, § 3
- ^ 加州法典§ 69100
- ^ Auto Equity Sales, Inc. v. Superior Court,, 57 Cal. 2d 450, 369 P.2d 937, 20 Cal. Rptr. 321 (1962).
- ^ 加利福尼亞州憲法, Article 6,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