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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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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部門除首長行政長官外,由第一層司長、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所組成,並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另外,有部分機構直屬行政長官,如廉政公署審計署澳門海關等。

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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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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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四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為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1]

司局級名稱 職稱 首長 前任職位
行政法務司 司長 張永春 (連任)
經濟財政司 戴建業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保安司 黃少澤 (連任)
社會文化司 柯嵐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運輸工務司 譚偉文 環境保護局局長
廉政公署 廉政專員 歐陽湘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
審計署 審計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警察總局 局長 梁文昌 (連任)
海關 關長 何浩翰 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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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由當時七司「司法政務司」、「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經濟協調政務司」、「保安政務司」、「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運輸暨工務政務司」分別統一為「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共五司;另外有部門調整及改稱,如司法警察司改稱司法警察局,並隸屬保安司等;所有司(二級司)、局、廳、處,都分別改為局、廳、處;及取消了一些部門,如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等。

2025年10月,澳門特區政府公布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明確規範公共部門組織架構的原則:[2]

  1. 明確行政公職局作為統籌部門,負責跟進、協調及評估特區政府按照法規開展的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工作。
  2. 在內部架構方面,法規訂定部門廳、處級附屬單位的設立原則,包括應以合理分工與流程管理為原則,把性質相同、相近或流程上密切相關的職能及工作集中在同一附屬單位執行;廳級單位負責履行所屬部門的政策性目標和核心職能,且只有在必要時,方可下設處級單位。如履行的職能是為所屬部門提供輔助性工作,尤其是涉及行政事務、人事財政、資訊、法律、公共關係等業務時,有關附屬單位只可設置為處級。
  3. 部門的領導官職及內部附屬單位的數量設定上限標準。
  4. 進一步完善項目組、自治基金及諮詢組織的基本規範,明確有關實體不下設附屬單位,亦不設自身人員編制。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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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2/1999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 印務局). 1999年12月20日, (1999年第1期第一組). 
  2. ^ 公共部門設置組織架構制度草案完成討論. 澳門日報. 2025-10-10.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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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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