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外观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Crime Victim Rights Protection Act | |
|---|---|
| 简称 | 犯保法 |
| 类型 |
|
| 立法機關 | 立法院 |
| 簽署人 | 李登輝 |
| 簽署日期 | 1998年5月27日 |
| 施行日期 | 1998年10月3日 |
| 立法历程 | |
| 提案者 | 法務部、謝啟大等17人 |
| 提案日期 | 1995年3月3日及1995年5月31日分別 |
| 相關委員會 | 司法委員會 |
| 司法委員會審議 | 1995年6月26日 |
| 二讀 | 1998年5月5日 |
| 三讀 | 1998年5月5日 |
| 修正历程 | |
| 最新修正 | 2023年2月8日(第6次修正) |
| 簡要内容 | |
| 備註 | |
| 2023年2月8日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總統令修正公布名稱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 |
| 相关链接 | |
| 立法歷程 | |
| 狀態:已施行 |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前身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1998年5月5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月27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李登輝簽署公布,行政院令定於同年10月3日施行。共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在2023年2月8日,將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進行全文修正。 該法作為社會安全網的一環,旨在保護因犯罪行為受害的國民,由國家給予補償,協助犯罪受害者渡過難關,重拾往日生活。
百合條款
[编辑]「百合條款」是立法院於2013年4月30日,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4條之1至第34條之6的修正案[1],內容為:若中華民國國民在境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於2011年12月9日以後死亡者,其家屬可申請二十萬元的扶助金。該條款得名於2012年東京台灣女留學生命案遇害女學生林芷瀅的日文名字,並由其家屬推動修法。作為該條款的第一個受益對象,其家屬將扶助金全數捐給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分會[2][3]。
參考文獻
[编辑]-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異動條文及理由.
- ^ 海外遇害「百合條款」20萬補償金 雙親全捐. 蘋果日報. 2013-10-22 [2015-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25).
- ^ 2留日女遭殺害 促「百合條款」成立. 自由時報. 2013-04-30 [2015-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02).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