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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思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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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思易
大明刑部主事
籍貫浙江承宣布政使司寧波府鄞縣
族裔漢族
字號字原理
出生生年不詳
逝世卒年不詳
出身
  • 永樂十三年乙未科進士出身
經歷
  • 刑部主事

管思易(?年—?年),字原理浙江鄞縣人。明朝政治人物,永樂乙未進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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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思易為永樂十三年(1415年)乙未科進士。授官刑部主事,持法平恕。曾奉命出使湖廣,辯明疑獄,釋放繫囚,全活甚眾。丁母憂去職,服闋後起復原職。

時刑部獄有犯人罪不應死,刑部尚書吳中因私怨,極力論死,思易力爭未果,此後歎咤憤惋,染病而卒[1]

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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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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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思易平生勵志清約,不苟取予。赴會試時,道經臨清,見遺落陌錢,守以待失者,終還之,見者欽異。性至孝友,母喪期間哀毀骨立,足不踰戶限。所餘俸祿,悉以分給伯氏與猶子。與人交往不為依阿,人皆敬憚之[1]

明察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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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思易任恤刑官期間,曾昭雪衡陽秦氏冤案。衡陽有少婦秦氏,孀居有姿色,其姑欲令其改嫁,秦氏不從。鄰人馮小二欲挑逗秦氏,因姑在不得間,遂設計毒殺其姑,佯裝助喪,欲與秦氏私通。秦氏大怒,飛石擊中馮小二。馮小二遂誣告秦氏有私情,為姑所禁,故置毒殺姑,致秦氏陷於死罪。管思易審理此案時心生疑竇,夜夢老婦牽馬泣訴:「馬實殺我,非婦也。」醒後遍尋馬姓者不得,後見鄰右文書中有馮小二之名,忽悟「馮」字乃「馬旁二」,立呼馮小二訊問,馮小二當即認罪,秦氏遂得釋放[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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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萬姓統譜》:思易,字原理,鄞縣人。永樂乙未進士,授刑部主事。持法平恕。奉命使湖廣,辯疑獄,釋繫囚,全活甚眾。居內艱,起復仍前職。時有獄罪不應死,尚書 吳中以私憾論死,思易爭之不聽,竟殺之。乃歎咤憤 惋,感疾而卒。思易平生勵志清約不苟得。赴會試時,道臨清,見遺陌錢,守以待失者,還之,見者欽異。性至孝友,母喪致毀,足不踰戶,限所餘俸,悉以公伯氏與猶子,與人不為依阿,人皆憚之。
  2. ^ 《湧幢小品·卷十二》:衡陽有少婦秦氏,孀居,有姿色,姑欲嫁之,不聽。鄰少年馮小二欲挑之,以姑在,不得間,因計毒其姑,佯為助喪,求與婦合。婦大怒,飛石中之。因訐婦有所私,為姑所禁,置鴆焉,陷於辟。有管思易者,鄞人,以恤刑至,疑之。夜夢老婦牽一馬,泣訴曰:「馬實殺我,非婦也。」遍求馬姓者不得,視鄰右尺牘有馮小二(馬旁二為馮),忽悟曰:「是矣。」遽呼詢之,立承,婦遂得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