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外观
![]() |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
規則制定 | |
---|---|
法律概念 | |
上级分类 | legal authority、社会控制、规制 ![]() |
所属实体 | Q8348749 ![]() |
用途 | rulemaking ![]() |
话题方面 | 經濟計畫 ![]() |
行政法规[1] 指政府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规则,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有别于立法机关颁布的法令或法院判决构成的判决先例以及法律解释。一般而言,立法机构首先颁布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然后各机构再制定更详细的法規。如果行政法规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行政法规即失去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订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類似中華民國政府的「法規命令」)。发布行政法规需要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参考文献
[编辑]- ^ Schoenbrod, David. Delegation
. Hamowy, Ronald (编). The Encyclopedia of Libertarianism. Thousand Oaks, CA: SAGE; Cato Institute: 117–18. 2008. ISBN 978-1412965804. LCCN 2008009151. OCLC 750831024. doi:10.4135/9781412965811.n74.
...[L]egislators can claim credit for the expected benefits..., but shift blame to the agency for the costs and disappointed expectations ....
![]() | 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