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訴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律政司司長
K 訴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律政司司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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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 |
判决下达日期 | 2025年7月23日 |
判决 | K 勝訴 |
判例引注 | HCAL 646/2022 |
庭审记录 | 原訟庭判案書 |
法庭成员 | |
法官 | 原訟法庭法官 高浩文 |
K 訴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律政司司長案,主要是圍繞跨性別人士使用公共廁所權利的案件。在原訟法庭中,法官判司法覆核申請人勝訴。[1]
背景
[编辑]K 是一名正在進行「實際生活體驗」的跨性別人士,獲醫生發出證明信件,以K認同的性別生活,包括使用公共廁所。
在第132BL章《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的第7條,除了某些情況下,公廁使用者只能使用與他們性別相同的廁所。[2]
K在2017年得到性別焦慮的診斷,於性別認同診所接受荷爾蒙治療,並獲醫生開發「實際生活體驗」證明信,能以認同的性別生活,當中包括使用公共廁所。[3]
K在2022年入稟司法覆核,認為《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損害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中,所保護他私生活不受侵害的權利。[3]
雙方主張
[编辑]K一方
[编辑]K認為《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的第7條及第10條,損害了他受保護的權利︰[3]
《基本法》第25條 -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條 - 享受權利不分區別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 - 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名譽及信用的保護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2條 - 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
政府方
[编辑]政府認為《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中的「性別」一詞,是指「生理性別」或「身分證的性別記項」。[3]
在公廁中實行性別分隔是保護重要公眾利益,及其他使用者的安全、隱私及社會期望。而為了達到這些目的,使用「生理性別」或「整套性別重置手術」去劃定使用廁所的權利,是一條明確界線。[3]
法庭判決
[编辑]在Q及謝浩霖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後,雙方律師再提交補充資料,政府不再堅持以「生理性別或整套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性別的解釋,也即是接受了這條條文違憲的說法。因此法庭在後續事項,只專注於有關法律救濟的措施。
即使如此,法庭也就這案件進行了四步驗證︰
- 保障身體隱私及安全性,甚至社會及文化期望,也是合法目的
- 在公廁進行性別分隔,去達成這些目的,也是合理的關聯
- 但是以生理性別或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性別的分界,是對私生活造成過份而不必要的侵擾。
政府方提出用身分證上的性別記項,作為條文中性別的解釋。但是法庭拒絕接受,由於更改身分證性別記項的要求,不單有實際生活體驗,亦有部分手術要求。如接納政府方的解釋,K及其他類似情況的人仍未能合法使用公共廁所。其次,身分證政策是隨時可變的,也代表可以架空了性別承認相關的法律,因此是法庭不能接受的。
就K一方的建議,擴充男性及女性的定義,包括在未進行手術前的跨性別人士,同時被診斷有性別焦慮並需要進行「實際生活體驗」。
法庭也不願意接納K方的建議,認為這個定義不但太累贅,也有可能在未來引起更多司法覆核。再者,K的建議是可能修改到法例定義,無論是過去案例還是政府方陳詞,也強調法庭不能決定「劃線」的準則。因此,法庭無法接納K一方的建議。
法庭最後把《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的第7條及第10條無效,但是延緩一年執行,讓政府可以有修改法例的時間。另外也提到,這是個「劃線」的責任,應該是交由政府及立法機關去處理,法庭不能作為回答這個問題的一方。
後續發展
[编辑]政府的聲明中指出,正仔細研究判詞和徵詢法律意見,考慮提出上訴。[4]
參考文獻
[编辑]- ^ 集誌社記者. 公廁使用權|跨性別人士司法覆核勝訴 法庭裁定條例違憲無效、暫緩執行一年待處理 - 集誌社. 集誌社. 2025-07-23 [2025-09-08] (中文).
- ^ 《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5-09-08] (中文).
- ^ 3.0 3.1 3.2 3.3 3.4 法院判詞. legalref.judiciary.hk. [2025-09-08].
- ^ 環境及生態局回應跨性別人士使用食環署公廁的司法覆核裁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 2025-07-24 [2025-09-0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