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 |
|---|---|
| 简称 | 人民警察 |
| 格言 | 为人民服务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
| 成立时间 | 1949年10月19日 |
| 司法管辖权 | 主要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内地,香港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具有独立司法管辖权(国家安全事务除外) |
| 管理机构 |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 组织法规 | |
| 领导 | |
| 公安部部长 | 王小洪 总警监 |
| 国家安全部部长 | 陈一新 总警监 |
|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 | 黄祎 |
| 最高法政治部主任 | 空缺中 |
| 最高检政治部主任 | 滕继国 |
| 人员装备 | |
| 职员数 | 200万人以上 |
| 警种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國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 |
| 警歌 | 《人民公安向前进》(公安机关民警) 《国家安全战士之歌》(国安机关民警) 《中国人民警察警歌(司法行政机关适用)》(司法行政机关民警)[1]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法院法警) 《我们共同的誓言》(检察院法警)[2] |
| 其他信息 | |
| 纪念日 | 1月10日(中国人民警察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通称中国人民警察,简称人民警察、民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制警察的法定名称[3]。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是上述各类别人民警察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关,且均接受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人民警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执法权[4]。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管理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之一,不属于人民警察序列[5]。
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而設立。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3]。
历史
[编辑]
1949年7月6日,中共中央决定以中共中央华北局社会部(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全体人员和中共中央社会部的一部分为基础,组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公安部,归中央军委领导,统辖各地公安机关工作[6]。1949年8月9日,中共中央及中央军委电告各解放区中央局及分局,决定取消中共中央社会部,成立情报部、公安部,中央军委公安部正式开始工作[6]。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正式成立[7]。1949年10月15日至11月1日,经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高级干部会议(后称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在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设公安部,省人民政府设公安厅,中央直属市人民政府设公安局,专署设公安处,县设公安局,县辖区设公安助理员,村设公安员[8]。
1950年12月8日,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关于统一人民警察名称的通知》,规定“关于人民警察之名称,各地均不一致,且‘警察’二字在人民中的坏观念很深,特作如下规定:各种警察一律统称‘人民警察’,简称‘民警’,凡来往公文表册中均用此名称[9]。”
1992年12月,国务院举行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仪式,人民警察开始全面实行警衔制[10]。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0]。2020年8月,中共中央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予中国人民警察警旗,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致训词[10]。
警种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3]。”
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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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级公安机关管理和領導的人民警察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简称公安民警、公安干警[註 1][13])。管理公安民警队伍的全国性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在21世纪之前,公安民警经常使用“公安”作为标识和称谓,而较少使用广泛意义上的“警察”。另外,公安民警负责绝大部分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成为了民众最常接触的警种。这些原因导致了部分民众——尤其是香港、台湾和海外华人——将大陆的警务人员称为“公安”,这是不准确的[14]。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治安巡防队队员等公安机关外聘人员都不是人民警察,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职权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3]:
-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 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所属警种
[编辑]由公安机关管理的人民警察警种包括,
- 刑事警察:负责进行刑事侦查,预防刑事案件。管理刑事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公安部五局)。
- 经济犯罪侦查警察:负责进行经济犯罪侦查,预防经济刑事案件。管理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局)。
- 治安警察:负责预防、发现和制止一般违法犯罪,处理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品,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置治安行政执法案件。管理治安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三局)。
- 食品药品侦查警察:负责处置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案件。管理食品药品侦查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七局)。
- 特勤警察: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主要领导人及重要来访外宾警卫任务。管理特勤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特勤局(公安部八局)。
- 铁路警察:负责处置铁路行政执法案件和铁路运输的其他违法犯罪。管理铁路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公安部十局)。
- 网络安全保卫警察:负责监察公共互联网网站内容、电子邮件、聊天信息和访问记录。依《网络安全法》处置互联网行政执法案件。可以使用域名劫持、关键词过滤、网络嗅探、网关IP封锁、电子数据取证等技术来过滤、获取有关情报信息;查禁、封堵和阻断可能会破坏民族和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色情淫秽类等有害信息;查处网络和计算机违法犯罪;备份、调取有关电子证据等。管理网络安全保卫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公安部十一局)。
- 监所警察:负责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医疗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管理监所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公安部十三局)。
-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负责指挥道路交通,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置交通行政执法案件,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章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但其职责并不包括铁路、港航、民航的交通管理。管理交通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十七局)。
- 外事警察:负责外国驻华使馆的安全,或者常驻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警务联络工作。管理外事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公安部十九局)。
- 禁毒警察:负责涉毒犯罪的侦查。管理禁毒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禁毒局(公安部二十一局)。
- 政治安全保卫警察:负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依法处置违反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案件,维护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原则。管理国内安全保卫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政治安全保卫局(公安部一局)、公安部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局(公安部四局)。
- 户籍警察:负责办理户籍管理事务。管理户籍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户籍管理处(公安部三局四处)。
- 巡逻警察:负责在巡逻中预防、发现和制止一般违法犯罪,处理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品,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置治安行政执法案件。是地方公安机关设立的一类警种,部分地区与交通警察合并为交巡警。
- 航运港口警察:负责处置水上行政执法案件和水路航运的其他违法犯罪。是地方公安机关设立的一类警种。
- 移民警察:即中国边检,负责办理移民管理事务、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依《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处置出入境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移民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国家移民管理局。
- 警务督察:负责监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依《人民警察法》处置人民警察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案件。管理警务督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审计局。
- 特种警察:负责执行反恐、打击严重暴力犯罪、营救人质、重要安保、控制暴乱、处理爆炸物等高风险勤务。管理特种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六局)。
由公安部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领导为主的行业警察警种包括,
- 海关缉私警察:负责处置海关走私案件。管理海关缉私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海关总署缉私局(公安部十四局)。
- 民航警察:负责处置空中和机场内的行政执法案件、民航飞行安全维护和处理劫机等突发空中安全情态。管理民航警察的全国性机关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公安部十五局)。下设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
[编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垂直管理和領导的人民警察是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简称国安民警、国安干警[註 1]),负责情报收集分析、反间谍等国家安全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国家情报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15]:
-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内外开展情报工作。
-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依法搜集和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行为的相关情报,为防范、制止和惩治上述行为提供情报依据或者参考。
-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有关个人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和配合。
-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保护措施。
-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区域、场所,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机关提供免检等便利。
-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尽管国安民警和公安机关政治安全保卫警察的职能有所重叠,但两者是不同的警种[16]。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
[编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領導的人民警察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简称司法行政民警)。
司法行政民警不同于司法警察。
职权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职权[17]:
- 收监权;
- 罪犯身体检查权;
- 违禁物品没收权;
-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权;
-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权;
- 减刑、假释建议权;
- 释放权;
- 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权;
- 罪犯脱逃抓获权;
- 警戒隔离带设置权;
- 戒具使用权;
- 武器使用权;
- 罪犯来往信件检查权;
- 罪犯接受财物批准、检查权;
- 对罪犯的考核权和行政奖惩权;
- 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 对罪犯的教育权;
- 强制罪犯劳动权;
- 罪犯劳动时间调整权。
戒毒人民警察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127号)的规定,相应行使其职权[18]。
所属警种
[编辑]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民警察警种包括:
- 监狱人民警察(简称监狱民警):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监狱。拥有监狱内侦查权和对逃犯的追捕权。管理监狱民警的全国性机关是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 戒毒人民警察(简称戒毒民警):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戒毒所,并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轻刑罪犯教育矫治工作。管理戒毒民警的全国性机关是司法部戒毒管理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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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级人民法院管理和領導的人民警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简称法院法警),负责维护法庭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执行法院判决等[19][20]。管理法院法警队伍的全国性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审判机关都设立了司法警察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大队。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下列职责[21]:
- 维护审判秩序;
- 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执行死刑;
-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 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编辑]
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管理和領導的人民警察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简称检察院法警),负责协助检察官侦查、押解看管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等[19]。管理检察院法警队伍的全国性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级检察机关都设立了司法警察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设司法警察局;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司法警察总队;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设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检察院设司法警察大队。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下列职责[22]:
- 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 执行传唤、拘传;
- 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 参与搜查;
- 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 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 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章制度
[编辑]誓詞
[编辑]2019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布《人民警察入警誓词(司法行政机关适用)》[1]。2021年1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组织对《人民警察入警誓词》进行修订,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誓词》[23][24]。人民警察各警种誓词全文如下: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
| |||
|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 |
| |||
|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 |
| |||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
| |||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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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旗与警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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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式警徽图案设计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图案基本相同,但其中的“八一”字样替换为“公安”。1955年式警徽图案的设计采用圆形金色光芒包围国徽的图案,但没有天安门图案。
1983年式警徽图案基本要素为国徽(带有天安门图案)、盾牌、松枝和飘带。长城、松枝、飘带皆为金黄色。国徽象征国家,盾牌象征人民警察保卫国家和人民的本职工作,长城代表人民警察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钢铁长城,松枝象征人民警察的品质[28]。该版警徽自1983年起使用至今。
2020年8月26日,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29]。警旗旗面由红蓝两色组成,红色为主色调,警徽居旗帜左上角。
警衔
[编辑]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五十九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2]。《办法》规定了人民警察警衔等级,包括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并规定,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12]。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警察警衔区分为两类[12]:
- 行政职务人民警察警衔,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前不冠前缀,如“一级警监”、“二级警督”、“三级警司”;
- 专业技术职务人民警察警衔,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一律冠“专业技术”字样,如“专业技术一级警监”、“专业技术二级警督”、“专业技术三级警司”[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肩章式样如下[註 3]:
| 警员 | 警司 | 警督 | 警监 | 总警监 | ||||||||||
|---|---|---|---|---|---|---|---|---|---|---|---|---|---|---|
| 学员 | 见习警员 | 二级警员 | 一级警员 | 三级警司 | 二级警司 | 一级警司 | 三级警督 | 二级警督 | 一级警督 | 三级警监 | 二级警监 | 一级警监 | 副总警监 | 总警监 |
| 人民警察警衔与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对应关系 | |||||||||
|---|---|---|---|---|---|---|---|---|---|
| 正省部级 | 副省部级 | 正地厅级 | 副地厅级 | 正县处级 | 副县处级 | 正乡科级 | 副乡科级 | 一级科员 | 二级科员 |
| 总警监 | |||||||||
| 副总警监 | |||||||||
| 一级警监 | |||||||||
| 二级警监 | |||||||||
| 三级警监 | |||||||||
| 一级警督 | |||||||||
| 二级警督 | |||||||||
| 三级警督 | |||||||||
| 一级警司 | |||||||||
| 二级警司 | |||||||||
| 三级警司 | |||||||||
| 一级警员 | |||||||||
| 二级警员 | |||||||||
| 对应的警衔层级: 警监以上 警督 警司 警员 | |||||||||
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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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1983年,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从公安机关分出。至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
2007年1月19日,根据《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组厅字〔2007〕5号)规定,在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出台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30]。单独职务序列出台前,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长期设置下列非领导职务:
- 人民警察侦查员系列:正厅级侦查员、副厅级侦查员、正处级侦查员、副处级侦查员、正科级侦查员、副科级侦查员;
- 人民法院审判员系列:正厅级审判员、副厅级审判员、正处级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副科级审判员;
- 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系列:正厅级检察员、副厅级检察员、正处级检察员、副处级检察员、正科级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
2009年10月,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人社部发〔2009〕178号),决定在公安民警职务序列中,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并且在职务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31][32]。201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9号),明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的对应关系。此轮改革后,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置下列职务序列:
-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一级警长(县处级正职)、二级警长(县处级副职)、三级警长(乡科级正职)、四级警长(乡科级副职)、一级警员(乡科级副职至科员)、二级警员(科员至办事员)、三级警员(办事员)[註 4][32];
- 法官职务序列(法官等级):二级大法官(省部级副职),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正职),二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四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一级法官(乡科级正职),二级、三级法官(乡科级副职),四级、五级法官(科员);
- 检察官职务序列(检察官等级):二级大检察官(省部级副职),一级高级检察官(厅局级正职),二级高级检察官(厅局级副职),三级高级检察官(县处级正职),四级高级检察官(县处级副职),一级检察官(乡科级正职),二级、三级检察官(乡科级副职),四级、五级检察官(科员)。
但上述规定印发后,由于由于按照该规定确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会低于2011年以前部分法官(检察官)已评定的等级等原因,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在一段时间内未能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组织部等部门相继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5〕10号)[33]、《关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法官等级、检察官等级与行政级别完全脱钩[34][35]。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组织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组通字〔2016〕36号)规定,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级对应关系为:
- 法官助理职务序列:一级法官助理(正处级)、二级法官助理(副处级)、三级法官助理(正科级)、四级法官助理(副科级)、五级法官助理(科员);
- 检察官助理职务序列:一级检察官助理(正处级)、二级检察官助理(副处级)、三级检察官助理(正科级)、四级检察官助理(副科级)、五级检察官助理(科员)[36]。
2018年3月28日,十九届中央深改委一次会议通过《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中组发〔2018〕9号)、《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中组发〔2018〕33号),决定调整建立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警务技术职级序列[37][38]。2019年5月,中央组织部、最高法、最高检印发《关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级设置管理的通知》,明确检察官助理职级由特级检察官助理至五级检察官助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二级巡视员至一级科员一一对应,书记员职级由一级高级书记员至六级书记员,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一级调研员至二级科员一一对应。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后,法院、检察院的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职级职数可以与本院其他相应层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职数按照各自比例统筹核算和使用。改革后,现行对应关系为:
- 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级:一级警务专员(正厅级),二级警务专员(副厅级),一级高级、二级高级警长(正处级),三级高级、四级高级警长(副处级),一级、二级警长(正科级),三级、四级警长(副科级),一级警员(科员),二级警员(办事员)[38];
- 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级:警务技术一级总监(正厅级),警务技术二级总监(副厅级),警务技术一级、二级主任(正处级),警务技术三级、四级主任(副处级),警务技术一级、二级主管(正科级),警务技术三级、四级主管(副科级),警务技术员(科员);
- 法官助理职级:特级法官助理(副厅级),一级高级、二级高级法官助理(正处级),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副处级),一级、二级法官助理(正科级),三级、四级法官助理(副科级)、五级法官助理(科员);
- 检察官助理职级:特级检察官助理(副厅级),一级高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正处级),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副处级),一级、二级检察官助理(正科级),三级、四级检察官助理(副科级)、五级检察官助理(科员)[39]。
| 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 |
人民警察 执法勤务警员 [A] |
人民警察 警务技术警员 [B] |
法官 单独职务序列[C] |
检察官 单独职务序列[C] |
法官助理 [D] |
检察官助理 [D] |
书记员 [D][E] |
对应 领导职务 层次 |
|---|---|---|---|---|---|---|---|---|
| 未设置 | 首席大法官 | 首席大检察官 | 未设置 | 国家级副职[F] | ||||
| 一级大法官 | 一级大检察官 | 未明确[G] | ||||||
| 二级大法官 | 二级大检察官 | 省部级副职 | ||||||
| 一级巡视员 | 一级警务专员 | 警务技术 一级总监 |
一级高级法官 | 一级高级检察官 | 厅局级正职 | |||
| 二级巡视员 | 二级警务专员 | 警务技术 二级总监 |
二级高级法官 | 二级高级检察官 | 特级法官助理 | 特级检察官助理 | 未设置 | 厅局级副职 |
| 一级调研员 | 一级高级警长 | 警务技术 一级主任 |
三级高级法官 | 三级高级检察官 | 一级高级法官助理 | 一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 一级高级书记员 | 县处级正职 |
| 二级调研员 | 二级高级警长 | 警务技术 二级主任 |
二级高级法官助理 | 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 二级高级书记员 | |||
| 三级调研员 | 三级高级警长 | 警务技术 三级主任 |
四级高级法官 | 四级高级检察官 | 三级高级法官助理 | 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 三级高级书记员 | 县处级副职 |
| 四级调研员 | 四级高级警长 | 警务技术 四级主任 |
四级高级法官助理 | 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 四级高级书记员 | |||
| 一级主任科员 | 一级警长 | 警务技术 一级主管 |
一级法官 | 一级检察官 | 一级法官助理 | 一级检察官助理 | 一级书记员 | 乡科级正职 |
| 二级主任科员 | 二级警长 | 警务技术 二级主管 |
二级法官助理 | 二级检察官助理 | 二级书记员 | |||
| 三级主任科员 | 三级警长 | 警务技术 三级主管 |
二级法官 | 二级检察官 | 三级法官助理 | 三级检察官助理 | 三级书记员 | 乡科级副职 |
| 四级主任科员 | 四级警长 | 警务技术 四级主管 |
三级法官 | 三级检察官 | 四级法官助理 | 四级检察官助理 | 四级书记员 | |
| 一级科员 | 一级警员 | 警务技术员 | 四级法官 | 四级检察官 | 五级法官助理 | 五级检察官助理 | 五级书记员 | 不适用 |
| 五级法官 | 五级检察官 | |||||||
| 二级科员 | 二级警员 | 未设置 | 未设置[H] | 六级书记员 | ||||
- ^ 属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 ^ 属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 ^ 3.0 3.1 关于“单独职务序列”:
- ^ 4.0 4.1 4.2 法院、检察院人员分为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与书记员类、综合管理类、司法警察执法勤务警员类四个序列。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虽不属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但原则上也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39]。(注:聘用制法官助理、聘用制检察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不适用此表)
- ^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 ^ 中组发〔2011〕18、19号文未规定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检察官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的对应关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八条,首席大法官等级仅授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属国家级副职),首席大检察官等级仅授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属国家级副职)[41][42]。故可以认为,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检察官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与国家级副职相对应。
- ^ 中组发〔2011〕18、19号文未规定一级大法官、一级大检察官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的对应关系;《法官法》《检察官法》也未规定一级大法官、一级大检察官与法院、检察院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41][42]。故尚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一级大法官、一级大检察官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
在实务中,一级大法官等级通常仅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省部级正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正军职)[43],一级大检察官等级通常仅授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省部级正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正军职)。 - ^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19〕10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二级科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2019年以前称“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任命为一级科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4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及《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组通字〔2015〕46号)均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必须至少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41][42][36]。因此,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及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级在二级科员层次上未对应设置等级(职级)。
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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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警察制服曾推出八代,分别是50式、55式、58式、66式、72式、83式、89式和现在的99式[45]。
现行人民警察所穿着的制服为99式警服,自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99式警服的颜色选用与国际上警服主流色调相一致的藏蓝色(高级警官为白色衬衣),完全同军队的绿色相区分,形成鲜明的警察制服体系;功能上强调适应、便于警察执法[46]。该款警服分常服、长短袖制式服、执勤服和多功能服四种,分别适用不同场合和工作需要[47]。在99式警服使用之初,大部分警察所穿着的长袖和短袖制式衬衣、领带的颜色为灰色。北京警方除了交通警察穿着的为浅蓝色衬衫外,其余为铁灰色衬衣及浅灰色领带;而上海警方自1999年更换警服以来,全部着浅蓝色衬衫,扎系深蓝色领带。2005年7月,公安部发布通知,要求高级警官以下警察统一穿着浅蓝色衬衣(包括长袖制式衬衣、短袖制式衬衣、内穿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高级警官着白色衬衣不变[48]。
在99式警服启用前,不少外籍人士在第十一届亚洲运动会等重大国际活动中,一直把执勤警察误认为军人(之前使用的警服设计与军服类似,同为军绿色),对中国的国际形象受到影响。99式警服启用后,这一问题也得到了解决[47]。
2021年1月13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现行警服体系中增列警礼服。3月4日,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99”式警服体系中增列警礼服的通知》,警礼服正式列装,品种包括警礼服、礼服白衬衣、礼服警帽、礼服皮鞋,以及礼服领带、绶带、姓名牌、礼服胸徽、礼服肩章、从警章等配套服饰。民警可根据工作需要,个人按需申领,警礼服不分季节,四季通用,人民警察在参加重大纪念、庆典、外事等活动和礼仪场合可穿着警礼服[49]。
号牌与涂装
[编辑]根据《警车管理规定》,警车号牌编号由省级公安厅(局)统一确定,省级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50]。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50]。
警车号牌分为警用汽车号牌和警用摩托车号牌两种。汽车号牌为单排结构,每副两只,分别悬挂在车辆前后部;摩托车号牌为单只,悬挂在车辆后部。警车号牌为白底黑字,其中汽车号牌字符共7位,依次为省级行政区汉字简称、地区代码、所属部门代码(A、B、C、D和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注册编号(第四位至第六位)和红色汉字“警”[50]。摩托车号牌字符为双排结构,共7位,号牌与字符颜色、排列顺序及含义与警用汽车号牌相同,但第一位至第二位在上排,第三位至第七位在下排[50]。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51]。车身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法院”、“检察”[50]。
装备
[编辑]通常情况下,民警并不会配备枪械执行勤务,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或在特定区域(例如深圳)执勤。在大多数情形下,他们主要配备警棍等非致命性警用器械。若需动用枪支等杀伤性武器,则必须提前向其上级申请并进行备案[52][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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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0年代起从苏联和东德引进东德牧羊犬,并以此犬种为蓝本培育出本土犬种昆明犬。1980年代之后,由于东德牧羊犬过于凶猛,在出警时曾发生咬伤过路民众等意外,中国警方开始引进性格相对温和的西德牧羊犬作为补充,大部分用作刑侦犬。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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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公安系统共有362名民警因公牺牲,4913人因公负伤[55]。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361名人民警察因公牺牲,6234人因公负伤[56]。2018年301名公安民警、141名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1.2万余人因公负伤[57]。2019年280名公安民警、147名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11910人因公负伤[58]。2020年315名民警、165名辅警因公牺牲,4941名民警、3886名辅警因公负伤[59]。2021年261名民警、131名辅警因公牺牲,4375名民警、3420名辅警因公负伤[60]。2022年308名民警、179名辅警因公牺牲,4334名民警、3470名辅警因公负伤[61]。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6万余名民警因公牺牲,30多万名民警因公负伤[60]。
由于警力配置不科学等原因,基层民警不得不长年加班加点,即使节假日也无法休假,工作忙,任务重,身体透支明显。对基层民警来说,加班加点早已成为一种工作常态。这让民警经常处于高度的紧张状态,长期难以得到休整。有调查数字显示,很多民警双休日、法定假日得不到休息,每天的工作时间在十几个小时以上,每年加班多达数百小时,相当于比普通公务员每年多工作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工作日。公安基层民警一般每两天或者三天值班24小时不休息,24小时值班后第二天仍得不到休息[62]。2014年,全国有393名民警牺牲、5624名民警受伤,牺牲民警平均年龄45.3岁,其中有201名民警猝死,占牺牲总数的51%;这些猝死的民警中,或因工作劳累过度而致突发疾病猝死,或因积劳成疾、长期未愈而猝死。劳累是他们猝死的最根本原因[63]。
作为管理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人民警察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频繁袭击的目标,而社会对人民警察执法受侵犯问题并不关注,袭警案件屡见不鲜,许多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伤甚至牺牲[64]。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主要有,第一項是不法分子使用暴力攻击、谩骂侮辱、恐吓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第二項是不法分子进行恶意投诉举报、诽谤侮辱;第三項是民警执行公务,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强制措施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出现意外事件,却被错误纪律处分甚至被定罪判刑,导致人民警察挨打不敢还手的情况时有发生;第四項是一些地方领导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务活动[65]。
2018年12月29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还明确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具体情形、处置要求,对民警受到侵犯后的申请救济、案件督办、职务行为认定、澄清证明以及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将警务辅助人员、民警近亲属一并纳入保护范畴[66]。而后在202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是中国首部专门惩处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等手段恶劣;造成民警轻微伤、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67]。
参见
[编辑]注释
[编辑]- ^ 1.0 1.1 “干警”指“干部和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故“干警”(包括公安干警、国安干警、监狱干警、戒毒干警、法院干警、检察干警)也可以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干部[12]。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2]: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 ^ 此处所列肩章式样适用于行政职务人民警察。专业技术职务人民警察警衔肩章排列与行政职务人民警察相同,但肩章底色为灰色)。
- ^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人社部发〔2009〕178号)等规定,四级警长以下职务序列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为:
- 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 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 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 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 工作年限满2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 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 工作年限满15年的办事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32]。
- 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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