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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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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Control Yuan英語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會徽
機構概要
成立时间2020年8月1日 (2020-08-01)
前身机构
  •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
類型中央二級監察機關
管轄范围中華民國
驻地中華民國(臺灣
100216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
首长
  • 主任委員
    院長兼任):陳菊
  • 副主任委員:王幼玲
  • 執行秘書:鄒筱涵
  • 副執行秘書:邱秀蘭
任命者當然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委員:監察院院長
任期當然委員6年、委員1年
上级部门監察院
內部單位3組
授權法源
網站nhrc.cy.gov.tw
影像资料

國家人權委員會中華民國監察院所屬機關之一,為中華民國的國家人權機構英语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依《監察院組織法》、《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設置,職掌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之調查、針對國家人權政策之研究檢討與建議等事項。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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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此後又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等一系列保障人權的國際文件,形成國際人權文書,並鼓勵世界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以促進各國依據國際人權文書保障民眾的人權權利。而臺灣(中華民國)成立國家人權機構,最早源自1997年人權學者黃默教授的倡議;1999年,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黃文雄聯合22個民間團體,組成「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展開推動成立國家人權機構的社會運動。[1]

經過多年推動,民國109年(2020年)8月1日,附設於監察院之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正式成立,時任總統蔡英文、監察院院長陳菊、總統府資政張博雅共同出席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揭牌典禮。[2]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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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10人,其中8人為當然委員,由監察院院長及符合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資格之監察委員(即具人權背景者)出任,其餘2人則由院長於當然委員外之監察委員遴派;主任委員依法由監察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則由委員互推。

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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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之任期與監察委員相同,其餘委員之任期則為一年且不得連任。

現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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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諮詢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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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4項,得聘人權諮詢顧問若干人,又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前揭顧問聘期2年,並得應國家人權委員會邀請參與該會人權促進與保障業務或列席該會會議。

現有顧問如下:

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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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究企劃組
  • 訪查作業組
  • 教育交流組

[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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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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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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